楼主: huier9547

[纠纷] 店大欺客,不管是不是对外宣传的信誉第一,利益面前,神马都是浮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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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1:56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错了就是错了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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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森纳

发表于 2012-3-21 11:58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既然是商家,就要负责,都赚了这么多钱了,亏点就当回馈给大家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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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1:58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5245990 的帖子

5245990: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 (2012-03-21 11:51) 
顶多重大误解吧……
哪里显失公平了?

而且就算显失公平,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》里面说
  “对于上述解释条文,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、慎重适用。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,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。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。”

就这么个案子弄到高院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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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3-21 12:00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5245990 的帖子

5245990: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 (2012-03-21 11:51)
其实我也在想,双方其实合意存在误差!我以为是269元,他以为是499元,合同是否成就存在争议,这点不否认!但是,即使合同没有成就,作为卖家,也是应该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吧!
当然,你也可以说我明知这个价格偏低,低于市场价格30%的范围,也有恶意,但是,鞋子的水深,不是商家真搞不清楚!
我仍旧在思考,纯法理的思考,毕竟以后这样的事情还会出现!不单单我,也是考验着EZ,认证商家的信誉!做买卖就是讲究的公平,民法也是赋予交易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因为已发给在世俗社会的强势,体现在法律地位上!
我只能的说,我还在思考并纠结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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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2:02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诚信经营,尤其是EZ商家,既然给出了价格,买家拍下付款,那就该履行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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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2:05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合同真的成立了么?
错误不是意思表示的瑕疵?

而且就算中国对意思表示采取表示主义,楼主自己都说觉得269的价格有问题了,可以推定明知对方意思表示错误了吧?
顺便提醒一下,“要约”才是常见的用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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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2:0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一个

确实,做生意讲诚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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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2:07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信誉才是王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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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3-21 12:11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hirosius 的帖子

hirosius:合同真的成立了么?
错误不是意思表示的瑕疵?

而且就算中国对意思表示采取表示主义,楼主自己都说觉得269的价格有问题了,可以推定明知对方意思表示错误了吧?
顺便提醒一下,“要约”才是常见的用法。 (2012-03-21 12:05)
我说过,可能存在合同缔约的瑕疵!这件事情,我回上个跟帖的兄弟,已经说的很明确!这件事情不单单是法理,现在也混杂着情理!
这事情,我不是第一个当事人,以后还会有!如何区分法理和情理,在今后的论坛交易中,还会出现!
合同是否成就,在法学上也存在争议,我很坦荡,当初是知道这个价格可能存在偏低,但是,鞋子的水有多深,谁也不清楚!
PDS上也有疯狂的扣着,我想,英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比天朝规范的多,但是这种折扣幅度,应该还是在成本价之上的吧!
所以,269元的价格,我主观上真的不存在恶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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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21 12:11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明显是买卖双方形成了契约关系,即使亏本也应该按拍的价格出,为了一二百块钱这点诚信都不讲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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